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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银行劳动争议案件的系列问题探讨
1995年某银行因其工作人员张某假造存款凭证,出具给他人诈骗银行贷款,被银行作出开除处分,1996年张某被法院判处缓刑后要求回单位上班,银行以被开除为由拒绝。
2004年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,仲裁委以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未予受理,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安排工作,补办1996年至今的养老、医疗、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,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。
针对此案,我提出如下几个法律问题:
1、1995年时银行与工作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性质;
2、当时银行开除工作人员通过下达文件的方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
3、本案是否已过仲裁时限的问题;
4、仲裁机构和法院如何适用法律法规?
5、判决的公正性问题;
6、怎样处理本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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